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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正在学校附近超市花4元买到过时零食 获赔

  校园食物平安问题一曲备受关心。本年4月,平易近颜某接孩子下学时,正在学校附近超市破费四元采办一袋零食,索赔遭拒后,颜某将超市诉至铜梁区。判决超市退还货款四元,并领取一千元赏罚性补偿金。近日,该案入选最高校园食物平安典型案例。本年4月22日,颜某正在接未成年后代下学时,正在学校附近某超市破费四元为后代购得零食一袋。食物包拆上记录出产日期为2024年7月12日,保质期为9个月。颜某要求该超市补偿未果,遂将超市告上了铜梁区,请求判决超市返还货款四元,领取赏罚性补偿金一千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67条,预包拆食物的包拆上该当有标签,标签该当标明出产日期和保质期;专供婴长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从辅食物,其标签还该当标明次要养分成分及其含量。第148条第2款:“出产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或者运营明知是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消费者除要求补偿丧失外,还能够向出产者或者运营者要求领取价款十倍或者丧失三倍的补偿金;添加补偿的金额不脚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可是,食物的标签、仿单存正在不影响食物平安且不会对消费者形成的瑕疵的除外。”超市将跨越保质期的食物发卖给颜某,属于发卖明知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食物的行为,该当承担赏罚性补偿义务。因按价款十倍计较的补偿金不脚一千元,应按一千元计较赏罚性补偿金。本案系学生家长采办食物后发觉过时索赔被拒才提告状讼,但审理法院按照赏罚性补偿金最低为一千元的,判决运营者承担补偿义务,让违法运营者得不偿失。该判决充实阐扬赏罚性补偿义务的惩办感化,提高违法成本,无力正在校园周边向学生出售跨越保质期食物等违法行为,有益于营制学生平安、家长安心的消费。